为贯彻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67号)和《天津市进一步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措施》(津就组字〔2020〕2号),市人社局、市教委决定开展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发放使用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培训券发放对象及发放方式
试点期间,面向我市高等院校(含高职,以下简称“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发放电子培训券。电子培训券可通过电子社保卡领取,不设券面金额,每次培训核销一张,核销后可再次申领,有效期至当年年底。个人首张电子培训券将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册,推送至电子社保卡中。
二、电子培训券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凭电子培训券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对参加《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所列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资金列支渠道等均按现行规定执行,培训次数计入职业技能补贴培训总次数(每人每年总数不超过3次)。
三、电子培训券使用及核销
各区人社局在信息系统对班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汇总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学生名单,按月反馈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汇总后报送人社部核销学生的电子培训券。
四、任务分工
(一)市人社局负责本市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系统改造,实现与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对接,满足人社部信息收集等相关要求。做好电子培训券申领、发放、核销,对使用电子培训券的学员人数、职业等级、文化程度、男女比例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市教委负责组织各高校收集、审核毕业学年学生相关信息,指导各高校主动对接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引导学生调整就业心态,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
(三)各区人社局指导辖区承训机构做好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有序引导学员持券参加培训,对技能培训过程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培训补贴审核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电子培训券发放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电子培训券作为持续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渠道、提升高校毕业生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重要手段,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帮助有关部门、高校和毕业学年学生了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电子培训券使用政策,引导高校毕业学年学生积极使用电子培训券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