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 2023
  • 03/29
  • 19:56
  • 就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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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社部门认定,为下列人员创办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融资支持、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等服务的公共性、开放性、示范性创业孵化平台。

(一)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下同)及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

(二)近5年内在津落户的“海河英才”和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三)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在孵企业,是指上述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首次创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

第三条  按照“分类施策、以奖代补”原则,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和孵化示范奖励,扶持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支持具有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孵化基地建设规划、组织推动和统筹管理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市级经办、业务指导和评估检查工作;区人社局负责本辖区孵化基地建设、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区财政局负责孵化基地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可申请认定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

(一)开办主体。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和专家指导团队。

(二)硬件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有相对独立的会议、商务、培训、路演、咨询、展示等公共服务区域。

(三)运营管理。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备系统规范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服务功能。配备5名以上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能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商事税务社保代办等服务,并与在孵企业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

(五)在孵企业数量。入驻的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30户,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按近6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确定)。

第六条  符合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户数50%及以上的,可申请认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两年内,大学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得低于30%。

第七条  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认定: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填写《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区人社局进行申报。

(二)初审。区人社局进行初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三)复核与公示。市就业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现场复核,审核复核合格的,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示无异议的,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市人社局核准予以认定,并授予“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符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可以一并申报,也可以具备条件后按照上述程序单独申报,经认定的授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评估

第八条  市人社局每年组织对认定后经营满1年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下同)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向社会公布。对评估不合格的,市人社局取消其资格。评估内容包括:

(一)运营管理方面:管理制度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在孵企业经营稳定,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宣传渠道畅通,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场地保障方面:孵化场地充足,公共服务区域满足孵化需求,显著位置展示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

(三)服务能力方面: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孵化效果显著,孵化服务示范引领、带动就业明显。

第九条  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估:

(一)通知。市人社局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年度评估标准,并下发通知。

(二)自评。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并按要求将评估材料报区人社局。

(三)初评。区人社局收到评估材料后,进行核查和实地核验,出具初评意见,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四)复核与公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复核后,提出评估等次。对合格以上等次的,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结果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局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四章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

第十条  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定期在创业孵化基地中评选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条件包括:

(一)创业孵化基地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

(二)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孵化场所利用率总体不低于80%。

(三)在孵企业年均不少于50户,带动就业总人数年均不少于200人,其中当年新增在孵企业不低于20户。

(四)日常检查正常生产经营在孵企业不低于75%,在孵企业职工在岗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0%。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120万元以上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在孵企业纳税总额(减免税后)不低于50万元。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市人社局发布评选通知,明确具体评选标准、数量及流程。

(二)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填写《天津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审表》(附件2),向其所在区人社局进行申报。

(三)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后,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人社局。

(四)市人社局组织专家,采取材料复核、现场答辩、实地评估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按规定审核后确定入选名单,并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授予“天津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  获得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后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第五章 创业孵化基地扶持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费补贴。认定当年给予20万元补贴;次年根据年度评估结果,优秀等次的给予30万元补贴,良好等次的给予20万元补贴,合格等次的10万元补贴,不合格等次的不再给予补贴。

被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费补贴标准上浮50%,上浮部分的补贴,在认定并运营满2年后,经考核评估合格后给予拨付。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自认定之日起,每新增1户在孵企业且生产经营满1年、月均带动就业2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的,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孵化补贴。

第十五条  根据在孵企业每年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就业补贴。新增带动就业人数为年末孵化基地内在孵企业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总数与上年末职工总数之差。

第十六条  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孵化示范奖励。

第十七条  建设费补贴和孵化示范奖励,由区人社局根据孵化基地认定结果、年度评估结果以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结果,将补贴和奖励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区人社局审核合格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和奖励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和奖励资金具体保障工作。


第六章  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区两级监管,各区人社局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检查,每月实地检查户数不低于享受补贴户数的30%;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随机抽查,每年对每家创业孵化基地至少抽查1次。

第二十条  对日常检查或随机抽查中,发现创业孵化基地不符合相应认定条件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为30天。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运营未满1年或1年内被取消资格的,退回全部补贴资金。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两年内,大学生在孵创业企业数量低于规定标准、且3个月内未能补足的,不再给予上浮部分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  在孵企业应当将创业孵化基地场地作为主要生产经营地,不得作为库房及宿舍等变更使用性质。在孵企业迁入、迁出、变更法人的,创业孵化基地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创业孵化基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和联合惩戒系统,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补贴发放、监管中骗取、挪用专项补贴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4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92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25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0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不再重新认定,已申报的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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