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 2023
  • 03/31
  • 19:05
  • 就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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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业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大专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筹规划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审核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见习补贴。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力资源中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组织推动、业务指导。

(一)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

(三)定期发布就业见习供求信息;

(四)整合、调剂就业见习资源;

(五)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一)受理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申办单位资格;

(二)受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

(三)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收集、发布、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见习补贴初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办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一)生产经营和工作正常,管理规范;

(二)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岗位和条件;

(三)见习岗位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

(四)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五)能够留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见习人员。

第七条  

见习基地申办程序。

(一)申办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先向坐落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一),并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中心复核;

(三)市人力资源中心复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合格的,颁发“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见习基地具体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

(一)制定并实施见习计划;

(二)落实见习岗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配置见习指导师;

(四)见习人员日常管理;

(五)定期上报见习情况;

(六)申请、发放见习补贴;

(七)按规定比例留用见习人员。

第九条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条件。

本市普通高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含本市户籍在外地普通高校就读拟回津就业人员)可参加就业见习:

(一)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上届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在校学生。

第十条  

见习报名需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生持《就、失业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毕业学年在校学生持学生证和《就业服务卡》。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报名方法。

高校毕业生可到见习基地报名,也可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或市人力资源中心报名。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到本校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报名。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能力、见习岗位设置和见习指导人员等情况,编写就业见习计划,并在见习实施10日前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上报市人力资源中心。市人力资源中心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根据全市见习岗位数量、分布和见习学员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平衡调剂,促进见习人员与岗位需求有效对接。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匹配相应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认真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要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附件三),协议应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的生活费,由政府补贴和见习基地匹配两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于见习人员上岗后7日内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相关数据录入信息网络,报市人力资源中心,作为核拨见习补贴的依据。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应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掌握见习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二)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四)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于每月末5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见附件四)。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据实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填写《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见附件五),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就业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要及时为留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见习补贴及申领程序: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并给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二)见习补贴每季度末的25日后申报。

(三)申报见习补贴应首先向坐落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审核表》(见附件六);

2.《见习基地申报补贴花名册》(见附件七);

3.《就业见习协议》;

4. 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服务卡;

5. 见习人员考勤情况;

6. 见习人员领取补贴情况。

(四)受理申请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见习基地所报材料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中心。市人力资源中心3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于下季度的10日前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见习基地。

第二十三条  

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市人力资源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按照《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保留其见习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见习基地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职业安全卫生和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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